“清洁发展机制”是《京都议定书》推出的三大灵活实施机制之一。根据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”原则,发达工业化国家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,所以《京都议定书》只规定了工业化国家的减排任务,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任务。由于发展阶段不同,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。作为履行《京都议定书》义务的一部分,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,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。这样做的好处是,一方面,发达国家在履行义务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, 以便他们能以较低的成本履行义务;另一方面,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,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低排放成本的资金和技术,促进其可持续发展;在全球范围内,可以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,降低减排总成本。所以CDM是一个成功的选择。
2014年9月,发展改革委发布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规划(2014-2020年)》,明确指出: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,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。同时,2014年11月12日的《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》宣布,美国计划在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26-28%的经济减排目标,做出28%的减排努力。中国预计在2030年左右达到二氧化碳排放的峰值,而且很快就会达到峰值。
对2015-2020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(CDM)产业现状的分析表明,由于中国能耗大,效率落后国际先进水平10%左右,节能减排潜力巨大。作为一种机制,CDM项目为中国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了良好的机遇。CDM为中国在能源、化工、建筑、生产、运输、废物处理、林业、造林、农业等领域提供了广泛的投资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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